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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等明确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司法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重新梳理规范,现明确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附件1)相关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并对照《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附件2)确定司法鉴定事项难易程度。

    2、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说明: 1、对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以上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比率收费。对于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再上浮10%(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2、法医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3、本表仅明确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待具体鉴定项目明确后另行制定。

    附件2:

    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 1、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或者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经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多次报道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

    3、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4、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等级伤残的;

    5、同一人身损害致三次或以上住院治疗的;

    6、同一人身损害案件需作三类或以上鉴定项目的(以收费项目);

    7、被鉴定人住院次数达三次或以上的。

    8、涉及多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9、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10、重新鉴定的案件; 11、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或者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12、检材有严重缺陷的案件;

    13、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二、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后,认为需要按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